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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章 三类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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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四十五章 三类问题 (第1/2页)

    四月十二日,下午一点四十。继续开庭。审判长先处理上午没完的事。

    “申请人方,”他说,

    “对方请求就付款凭证另行举证,你是否同意。”方牧站起来。

    “同意。”旁听席动了一下。何斌在最后一排,抓了抓头发。他又同意了。

    审判长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“举证期限五日。”他说。

    “是。”方牧坐下。陈慎之站起来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。”

    “你说。”

    “在就实体问题举证之前,”陈慎之说,

    “我方先提三个问题。”审判长抬起头。

    “关于什么。”陈慎之说:“关于申请人提交的那九份材料。”他转过身,看着方牧。

    “能不能上这张桌子。”第一类。

    “保管链。”陈慎之说。他把手放在桌沿上。

    “这九样东西,”他说,

    “二〇一六年至今,八年。”

    “中间经过多少人的手。”

    “有没有第三方封存。”

    “有没有交接记录。”

    “有没有公证。”他每说一句,停一下。

    “今天摆在法庭上的,”他说,

    “是李博尧先生的遗物,还是八年里任何人可以替换的物件?”他开始一件一件数。

    “登记册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由润丰门卫周某某,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交给申请人。中间八年,在周某某手里。”

    “周某某是什么身份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他是润丰的员工,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。”

    “录音带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现存四十七秒。原带被剪断过,后来又接上。谁剪的,什么时候剪的,接上以后有没有动过,全部不清楚。”

    “硬件钱包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申请人称,是在一个更衣柜里找到的。”他停了一下。

    “一个更衣柜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躺了八年。”

    “第一件,线头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二〇一六年二月寄到申请人纽约的办公室。信封上没有寄件人地址。谁寄的,不清楚。”

    “第六件,评估报告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来自案外人陶岚。陶岚女士与弘盛之间存在劳动争议,正在另案处理。她是利害关系人。”

    “第七件,合同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骑缝章缺一角。申请人自己承认,无法确认附件是否被抽取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件,登记册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来自门卫周某某。周某某在本案中,是申请人一方的证人。”他抬起头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,”他说,

    “这八件东西的来源人,一共四个。”

    “一个是申请人的证人。”

    “一个是另案当事人。”

    “一个是死者的配偶。”

    “还有一个不明。”他把本子合上一半。

    “没有一个是中立的第三方。”他翻过一页。

    “还有一样,”他说,

    “我最不明白。”他抬起头。

    “申请人自己说,博尧先生留了九件东西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今天这张桌子上,只有八件。”方牧的笔停了一下。陈慎之说:“第九件在哪里。”法庭里没有人说话。

    方牧没有抬头。审判长看着他。

    “申请人方,”他说,

    “第九件。”方牧站起来。

    “第九件,”他说,

    “尚未取得。”

    “尚未取得,”陈慎之说,

    “还是不存在。”方牧说:“存在。”

    “在何处。”方牧停了一下。

    “在权利人手上。”他说。陈慎之点了点头。他没有再问。他只是说:“一件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拿到的东西,”他说,

    “今天被写进了主张,也被写进了清单。”他坐下。法庭里没有人说话。

    陈慎之把本子合上。

    “这九样东西里,”他说,

    “没有一样,有完整的保管链。”方牧坐在那儿。他在纸上写字。他没有抬头。

    何斌在后面看着,急得脸都涨红了。赵振声伸手,按住他的胳膊。第二类。

    “语境完整性。”陈慎之说。

    “录音带,现存四十七秒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剪掉的那部分说了什么,在座没有一个人知道。”

    “登记册,两本,蓝色和红色。”他说,

    “全册在何处,不清楚。申请人提交的是节选,还是全部,不清楚。”

    “清算清单,复印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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