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五章 三类问题 (第1/2页)
四月十二日,下午一点四十。继续开庭。审判长先处理上午没完的事。
“申请人方,”他说,
“对方请求就付款凭证另行举证,你是否同意。”方牧站起来。
“同意。”旁听席动了一下。何斌在最后一排,抓了抓头发。他又同意了。
审判长点了点头。
“举证期限五日。”他说。
“是。”方牧坐下。陈慎之站起来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你说。”
“在就实体问题举证之前,”陈慎之说,
“我方先提三个问题。”审判长抬起头。
“关于什么。”陈慎之说:“关于申请人提交的那九份材料。”他转过身,看着方牧。
“能不能上这张桌子。”第一类。
“保管链。”陈慎之说。他把手放在桌沿上。
“这九样东西,”他说,
“二〇一六年至今,八年。”
“中间经过多少人的手。”
“有没有第三方封存。”
“有没有交接记录。”
“有没有公证。”他每说一句,停一下。
“今天摆在法庭上的,”他说,
“是李博尧先生的遗物,还是八年里任何人可以替换的物件?”他开始一件一件数。
“登记册。”他说,
“由润丰门卫周某某,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交给申请人。中间八年,在周某某手里。”
“周某某是什么身份。”他说,
“他是润丰的员工,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。”
“录音带。”他说,
“现存四十七秒。原带被剪断过,后来又接上。谁剪的,什么时候剪的,接上以后有没有动过,全部不清楚。”
“硬件钱包。”他说,
“申请人称,是在一个更衣柜里找到的。”他停了一下。
“一个更衣柜。”他说,
“躺了八年。”
“第一件,线头。”他说,
“二〇一六年二月寄到申请人纽约的办公室。信封上没有寄件人地址。谁寄的,不清楚。”
“第六件,评估报告。”他说,
“来自案外人陶岚。陶岚女士与弘盛之间存在劳动争议,正在另案处理。她是利害关系人。”
“第七件,合同。”他说,
“骑缝章缺一角。申请人自己承认,无法确认附件是否被抽取。”
“第二件,登记册。”他说,
“来自门卫周某某。周某某在本案中,是申请人一方的证人。”他抬起头。
“审判长,”他说,
“这八件东西的来源人,一共四个。”
“一个是申请人的证人。”
“一个是另案当事人。”
“一个是死者的配偶。”
“还有一个不明。”他把本子合上一半。
“没有一个是中立的第三方。”他翻过一页。
“还有一样,”他说,
“我最不明白。”他抬起头。
“申请人自己说,博尧先生留了九件东西。”他说,
“今天这张桌子上,只有八件。”方牧的笔停了一下。陈慎之说:“第九件在哪里。”法庭里没有人说话。
方牧没有抬头。审判长看着他。
“申请人方,”他说,
“第九件。”方牧站起来。
“第九件,”他说,
“尚未取得。”
“尚未取得,”陈慎之说,
“还是不存在。”方牧说:“存在。”
“在何处。”方牧停了一下。
“在权利人手上。”他说。陈慎之点了点头。他没有再问。他只是说:“一件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拿到的东西,”他说,
“今天被写进了主张,也被写进了清单。”他坐下。法庭里没有人说话。
陈慎之把本子合上。
“这九样东西里,”他说,
“没有一样,有完整的保管链。”方牧坐在那儿。他在纸上写字。他没有抬头。
何斌在后面看着,急得脸都涨红了。赵振声伸手,按住他的胳膊。第二类。
“语境完整性。”陈慎之说。
“录音带,现存四十七秒。”他说,
“剪掉的那部分说了什么,在座没有一个人知道。”
“登记册,两本,蓝色和红色。”他说,
“全册在何处,不清楚。申请人提交的是节选,还是全部,不清楚。”
“清算清单,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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