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二章 频谱 (第1/2页)
审判长说:
“申请人方,出示你的比对结果。”
方牧把一份材料递上去。
十二页。
第一页是两张图。
并排。
左边一张,右边一张。
都是那种上下起伏的彩色条纹。
书记员把它们放在投影仪下面。
屏幕上出现了两片花纹。
审判长说:
“这是什么。”
方牧说:
“频谱图。”
“说明。”
方牧走到屏幕旁边。
“声音,”他说,“可以拆开来看。”
他用手指点着屏幕。
“这张,”他说,“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职工大会上的那段讲话。”
“说话的人,是钱正兴。”
他移到右边。
“这张,是录音带里那四十七秒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两张图的横轴是时间,纵轴是频率。”他说,“颜色越亮,那个频率上的能量越强。”
审判长说:
“说结论。”
方牧说:
“结论是,这两个人的声音,”他说,“在九个特征点上重合。”
法庭里安静了。
陈慎之站起来。
“审判长。”他说。
“你说。”
“我方请求说明,”他说,“哪九个特征点。”
方牧说:
“基频范围。共振峰的第一、第二、第三峰值位置。语速分布。停顿习惯。送气音的时长。尾音衰减曲线。鼻音能量占比。以及一个——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一个习惯性的喉音。”他说。
审判长抬起头。
“喉音。”
方牧说:
“是。”他说,“这个人每说三到五个字,喉咙里会有一次很轻的摩擦。”
他把两张图上同一个位置圈出来。
“这里。”他说,“两张图上,位置一样,间隔一样。”
陈慎之站在那儿。
他看着屏幕。
看了很久。
然后他说:
“审判长。”
“你说。”
“申请人方的这个比对,”他说,“是谁做的。”
方牧说:
“我做的。”
“你的专业资质。”
方牧说:
“我没有声纹鉴定资质。”
法庭里有人笑了一下。
陈慎之没有笑。
他说:
“那么,”他说,“这份材料,不是鉴定意见。”
“不是。”方牧说。
“它是什么。”
方牧说:
“它是申请。”
陈慎之看着他。
方牧说:
“陈律师。”他说,“我没有把它当鉴定意见。”
他转过身,看着审判长。
“审判长,”他说,“我方正式申请司法鉴定。”
“鉴定事项:这段四十七秒录音中的男声,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职工大会讲话人,是否同一人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我方不要求法庭采信我自己做的比对。”
“我方只要求,”他说,“把这个比对,作为申请鉴定的理由。”
审判长翻着那十二页。
他翻得很慢。
翻完,他抬起头。
“对方意见。”他说。
陈慎之站着。
他今天站的时间,比过去两天加起来都长。
他说:
“审判长。”
“你说。”
“关于声纹鉴定,”他说,“我方不持异议。”
旁听席上,何斌的笔停住了。
这是今天的第四次。
陈慎之接着说:
“但是,”他说,“我方要提请法庭注意一点。”
他抬起头。
“即便鉴定结论是同一人,”他说,“也不等于录音内容指向的是本设备。”
他往前走了两步。
“录音里说,‘零点五’。”他说,“我方请问:零点五什么?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零点五毫米?零点五个百分点?零点五吨?零点五个人?”
他把两只手摊开。
“录音里没有说。”
方牧站在那儿。
陈慎之说的,又是对的。
“而且,”陈慎之说,“录音里说‘德国人’。”
他转过身。
“申请人方主张,”他说,“这台设备是卖给德国人的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可是二〇一六年一月那份合同上,”他说,“买方注册地,不在德国。”
法庭里动了一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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